经济特区的法规由全国人大授权,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其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根据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扩展资料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经济特区的制度由特区自订报上级人大备案。
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经济特区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答,经济特区的制度由中央来决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