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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做歌曲不一定侵权。至于自媒体做歌曲是否构成侵权,是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类讨论的。
第一种情况是歌曲免费,这种歌曲一般可以直接进行商用,包括自媒体也可以以此制作自己想做的歌曲,且不构成侵权。第二种情况是歌曲需要付费,版权明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此时自媒体再做这样的歌就构成侵权了。
然而现存绝大多数的音乐平台及公司都非常看重歌曲的版权问题,所以就现阶段而言,自媒体做歌曲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
1. 首先确定发布视频的平台是否有这首歌的版权,就像抖音,平台自带的bgm是可以用的;
2. 如果平台没有,配乐要购买正规渠道的商用版权或者征得音乐作者的同意,或者选择有cco协议的作品;
3. 如果仅仅是用于个人学习欣赏,不发布到网上、不传播、没有商用行为,是可以不用支付使用报酬、经过原作授权许可的,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前提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歌曲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很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些不会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
可能侵权的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论:以上就是可能侵权的情形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规避。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属于“适当引用”,则不构成侵权。
◇制片方虽然可以在电影中使用主题曲,但如无合同约定就不能在电影之外未经作词人、作曲人同意许可他人单独复制、发行相应歌曲。
◇在拍摄视听作品前,参与人与制作方就作品中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并不是多余之举。制片方免于侵权之控,权利人再无受损之虞,订立合同规避法律风险,这才是双方的共赢之道。
近日,韩寒执导的影片《乘风破浪》中使用的歌曲《在雨中》被词曲作者刘家昌指出侵权,并且标错作词人,对此韩寒回应称,就电影涉及的版权问题,其同事通过华纳公司确认了词曲使用版权的授权,刘家昌随后表示华纳公司与自己无关,歌曲版权送给韩寒使用,不收费。韩寒再回应并更正致歉,称《在雨中》的词曲作者均为刘家昌先生。实际上,影视作品使用他人音乐歌曲作为背景是常有的事情,那么,使用他人音乐歌曲会产生怎样的版权风险?如何在影视剧中合法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呢?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
进行《版权校验》通过检验就不会侵权
制作步骤如下:
1、打开手机剪映,点击打开【开始创作】
2、导入一段素材,点击右下角的【添加】。
3、点击打开【音频】。
4、点击选择【版权校验】,校验通过即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