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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电房管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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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委办发202215号文件原文?

    辽政办〔202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配电房管理国家标准?

    众所周知,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是城市配电网的最后一公里,其运行管理水平事关城市配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据统计,目前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有7万余户,对应有数以万计的配电室资产,配电设备运行年限长、运行维护无序无规、运行维护人员配置不足且人力成本较高等问题较为严重,已成为影响首都城市配电网安全运行的薄弱点。

    本次地标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将配电智能运维模式纳入地方标准体系,正式提出了“有人值班配电室”和“无人值班配电室”概念及对应标准,且从监测范围、数据采集内容、系统架构、系统功能、运行模式等方面就智能化建设及智能运维模式作出了系统化规范,为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开展智能运维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遵循。

    这是继2019年9月1日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运维规范》之后,物业管理行业及电力服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大政策利好。束缚高压电力用户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规性政策瓶颈将得到彻底解除,配电智能运维将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

    作为行业代表性企业之一,易电务先后参与了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和本次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凭借10余年的国家电网电力信息化服务积淀及对用户侧配用电管理的深刻理解,易电务完全自主研发了基于AIoT的新一代智能配用电管理云平台及电力物联网解决方案,在系统架构、边缘计算、大数据分析、状态评价等方面建立了诸多技术优势,成为用户侧配用电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领军企业。

    配电房管理国家标准?

    众所周知,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是城市配电网的最后一公里,其运行管理水平事关城市配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据统计,目前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有7万余户,对应有数以万计的配电室资产,配电设备运行年限长、运行维护无序无规、运行维护人员配置不足且人力成本较高等问题较为严重,已成为影响首都城市配电网安全运行的薄弱点。

    本次地标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将配电智能运维模式纳入地方标准体系,正式提出了“有人值班配电室”和“无人值班配电室”概念及对应标准,且从监测范围、数据采集内容、系统架构、系统功能、运行模式等方面就智能化建设及智能运维模式作出了系统化规范,为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开展智能运维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遵循。

    这是继2019年9月1日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运维规范》之后,物业管理行业及电力服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大政策利好。束缚高压电力用户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规性政策瓶颈将得到彻底解除,配电智能运维将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

    作为行业代表性企业之一,易电务先后参与了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和本次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凭借10余年的国家电网电力信息化服务积淀及对用户侧配用电管理的深刻理解,易电务完全自主研发了基于AIoT的新一代智能配用电管理云平台及电力物联网解决方案,在系统架构、边缘计算、大数据分析、状态评价等方面建立了诸多技术优势,成为用户侧配用电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领军企业。

    西安市电梯管理办法?

    西安市政府颁发的法规

    2016年12月18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19日 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

    (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

    (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

    (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选型、配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 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辽委办发202215号文件原文?

    辽政办〔202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西安市电梯管理办法?

    西安市政府颁发的法规

    2016年12月18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19日 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

    (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

    (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

    (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选型、配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 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保修期延长至五年

    按照电梯行业惯例,电梯出厂后保修期为两年。然而,新建住宅项目大多为高层、小高层,且大多精装修后交付,从开工建设到业主入住,需要几年时间,容易出现“新房旧梯”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电梯保修期为五年,并明确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表示,此次立法过程中,苏州与南京、无锡三市通过协同立法,结合各市管理实际和需求,共同商定了五年的保修期。新装电梯五年质保是指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质保期内,电梯主要部件由于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坏,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无偿提供修理服务。需要强调的是,五年保修不包括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厂家和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亮点2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电梯困人故障时有发生,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根据苏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数据,去年,平台累计处置困人故障9001起,平均每天接处困人故障26.95起。虽然电梯困人一般来说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容易给公众带来恐慌情绪和不安全感。

    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条例”从源头管控抓起,第十条对苏州市电梯选型配置进行了相应规定,第七条规定加强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同时,“条例”第八条提出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志强表示,根据“条例”要求,将适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苏州市电梯选型配置标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新装电梯五年保修期解释、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根据初步计划,2022年将在全市推广6万台电梯责任保险,2023年推广12万台电梯责任保险,2024年推广18万台电梯责任保险,并打算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相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便更好地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亮点3

    电动车、蓄电池禁入客梯

    不文明乘梯行为,也会导致电梯故障,尤其是因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引发的安全事故触目惊心。

    “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作出了全面规范,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违反的十项内容,包括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等。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明确提到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不得带入乘客电梯。条款中还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其他乘用人对乘用人违反规定行为劝阻、报告的规定。

    此外,“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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