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服务机构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1、只变更定点机构名称,不变更法人名称及地址;
2、只变更法人名称,不变更定点机构名称及地址;
3、只变更定点机构地址,不变更定点机构名称及法人名称。
申请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原《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医保定点机构批准文件或证件。
6、若为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办事程序:
(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市人社局医保科;
(二)市人社局医保科组织相关人员核实资料。
医保定点医院变更程序
1.
提出受理,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它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2.
报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3.
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初审(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后转入初审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4.
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
5.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加盖行政部门公章,告知区县;
6.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