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所以是需要标明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遇到这种问题首先需要保留购买途径的证据,然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办法》同时明确,备案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