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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3:51:52       共计:4622 浏览

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 (二)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三)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 (四)制造、销售、出租、维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中含有计 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对个人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处违法所得:至3倍的罚款 (一)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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