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
设定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申请条件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材料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从事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使用酒精的企业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固体酒精的闪点一般在20℃左右,属于危险化学品有机II类第6单元:“变性燃料乙醇”,该产品需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